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02执保225号
林甸县大勇建材商店、中诚恒诺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林甸县大勇建材商店与被申请人中诚恒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802民初6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中诚恒诺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林甸县支行账号X中的1614788元予以保全,本院依法受理。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了财产查询,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具体冻结账户及金额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单),冻结期限为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02执保225号案件保全完毕,于2023年2月8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