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81民初1816号
原告:六蜂王(石狮)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永宁镇孝女姑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158227459N。
法定代表人:董金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超,福建中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旗华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道江滨路33号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811057828。
法定代表人:*熙,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六蜂王(石狮)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旗华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六蜂王(石狮)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旗华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六蜂王(石狮)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中旗华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六蜂王(石狮)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中旗华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速录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