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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一主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9006民初1113号
原告:***,男,194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省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被告:***,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被告:武汉鑫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4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门市华丰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天门市石家河镇姚岭村。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负责人。原告***诉被告***、***、武汉鑫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门市华丰农业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