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海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合肥海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苏州东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02执3940号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0)皖01民终3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苏州东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东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39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邹莹玖
书记员  单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