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5民初5081号
原告合肥海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东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王耀华
法官助理 司明健
书 记 员 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