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海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合肥海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东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5民初5081号之一
原告合肥海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东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纠纷已处理完毕。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海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耀华
法官助理 司明健 书 记 员 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