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民初527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永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336817110T。
法定代表人:张路,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沛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苏滁现代产业园清流东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00062457794K。
法定代表人:彭跃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明湘,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晴,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沛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皖1103民初527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现因冻结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已达16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天门山路支行,账户号:93×××77),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其他银行存款16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天门山路支行账户93×××77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盛 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丽国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