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沛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滁州豫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沛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7号

原告:滁州豫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一路**(滁州国际商城)**商业单元**,统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XMYFXB(1-1)。

法定代表人:胡光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勇,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沛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滁州市苏滁现代产业园清流东路**信用代码91341100062457794K。

法定代表人:彭跃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滁州豫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沛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滁州豫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豫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豫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滁州豫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黄爱玲

书记员陈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