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1444号
原告:***,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滁州协力精密钣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苏滁现代产业园清流东路28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UA2J09。
法定代表人:张晓磊,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柳,男,公司员工。
第三人:安徽沛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苏滁现代产业园清流东路28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62457794K。
法定代表人:彭跃猛,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滁州协力精密钣金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沛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提出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安徽沛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安徽沛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雪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