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3民初3985号
申请人:沧州恒亿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一分区小辛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79843008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5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系申请人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某,男,汉族,1981年1月6日出生,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西内环路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0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西内环路开发区。
申请人沧州恒亿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恒亿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某、***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恒亿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吴某、***所有的位于河北省黄骅市万锦兴城7号楼1单元402室楼房一套,保全价值55万元。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沧州恒亿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