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83执4648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恒亿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一分区小辛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798430084A。
法定代表人:石培恒,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6日,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83民初398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纳案件款550000元。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12月17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
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12月17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四、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12月17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自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黄骅市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向黄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七、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向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骅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
八、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
九、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对被执行人**的居住区域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作了调查笔录。
十、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与申请执行人见面,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书面签字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十一、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2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洪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