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84执951号
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河北**防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男,1970年02月04日,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防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8日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