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展利防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新乐市国土局与河北展利防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国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84执951号 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河北展利防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展利),男,1970年02月04日,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展利防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8日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