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282民催9号
申请人:河北***防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无繁公路南侧、同常店村西、机场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09520890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河北***防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5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3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河北***防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行为中信银行宜兴支行、票据号码为302000532658654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1月2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7月22日、出票人为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金山特种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防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河北***防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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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