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鑫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102执保60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鑫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北方工业园一层。
法定代表人:邵红莲。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监事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开发区华翔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56294057-1。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北鑫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64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八十八万银行存款。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6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