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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湖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7民初2741号 原告:黄某,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现在湖北省黄石监狱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黄某与被告湖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因原告黄某在监狱服刑,无法进行伤残鉴定,故原告黄某于同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