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7民初6855号
原告:黄某,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黄某与被告湖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黄某于同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闫***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