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4268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现在湖北省黄石监狱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7392741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平江西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LBUH7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港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平江西路118号综合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7279226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游于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省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港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