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港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省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4268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现在湖北省黄石监狱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7392741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平江西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LBUH7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港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平江西路118号综合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7279226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游于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省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港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