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7民初4493号
原告:武汉市新洲区花园别苑酒店,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平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17MA4KQFTBX9。
经营者:金本新,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武汉港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道平江西路**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72792266U。
法定代表人:史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湖北游于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新洲区花园别苑酒店与被告武汉港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新洲区花园别苑酒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新洲区花园别苑酒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梅 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韦丁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