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港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港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11民初1298号
原告: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成秀路251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96498827D。
法定代表人:朱兴土。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伟、屈海霞,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港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道平江西路118号综合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72792266U。
法定代表人:史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港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8元,财产保全费1180元,合计25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德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姜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