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川空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扬州东安管件有限公司与杭州川空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6907号
原告:扬州东安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西安丰镇水晶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谢才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延华,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杭州川空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联胜村。
法定代表人:计晓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东安管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川空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东安管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东安管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东安管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8元,减半收取1604元,由原告扬州东安管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慧农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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