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杜尔制氧设备有限公司

徐州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某某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2民初6257号 原告:徐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来书,该公司经理。 被告:苏州***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兴太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许 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