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2民初6257号
原告:徐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来书,该公司经理。
被告:苏州***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兴太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许 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