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5672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徐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来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苏州***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元和科技园玉航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旺庄工业配套区三期一路旁第8号。
法定代表人:张魁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徐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苏州***氧设备有限公司、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徐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苏州***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徐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苏州***氧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徐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苏州***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本诉原告徐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反诉原告苏州***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悦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