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27民初45号
原告:***,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会东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经考虑后,于2025年2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艾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