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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川鸿运当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27民初45号 原告:***,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会东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经考虑后,于2025年2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艾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