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新桃花源旅游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2执178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新桃花源旅游经贸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新桃花源旅游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5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178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