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3执82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邸B15-1,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73795060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69年03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13民初4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院认为,执行和解系双方自愿达成,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825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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