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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薏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凯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申3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薏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广州凯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广州薏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薏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凯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云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15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薏生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合同期限为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申请人于2020年6月2日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主要业务处于停产歇业状态。经申请人股东会研究,决定向承租的创新大厦管理方火炬中心及物业管理处申请退租、终止合同,并于2020年6月底完成了撤出。故双方合同期限于2020年6月30日终止。2.因合同终止,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自用水电费、公摊水电费也应当于2020年6月30日截止。故被申请人在一审中提出的物业管理、自用水电费、公摊水电费等相关明细、计算日期与金额严重与事实不符。二、二审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1.申请人在收到一审判决后,根据民事诉讼法提出了上诉请求,于2022年2月14日收到上诉费缴纳通知单(缴费单落款日期为2022年2月10日),立即缴纳了相关上诉费用。后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收到开庭传票。2.2022年4月27日,申请人到达庭审现场,二审法院在被申请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仅根据被申请人的答辩状即剥夺申请人的辩论举证权利,作出因申请人逾期缴纳上诉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综上,再审请求:1.撤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15400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5892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改判;2.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一审、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凯云公司主要答辩意见:1.凯云公司请求薏生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自用电费、公摊水电费、违约金、律师费合理合法,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薏生公司逾期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法院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书》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涉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期限为2019年4月15日至2021年4月14日。薏生公司主张依其单方意思表示,合同期限于2020年6月30日终止,并以此为由拒缴物业管理费、自用水电费、公摊水费、公摊电费及相应的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的范围,限定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薏生公司就本院关于对其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薏生公司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退租申请函及委托函、物业封闭图片、物业管理中心费用缴纳通知函、广州中院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及缴费票据等,均不足以证明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申请人薏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薏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