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凯云智慧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东乐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772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2901-29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NK4H1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乐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82号创新大厦C3区第九层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4033434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乐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112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20年8月起至2021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共计125191.2元及违约金、公摊水电费36782.16元及违约金;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的基本电费64000元及违约金、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垫付的自用电费126960.1元及违约金、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垫付的自用水费6047.44元、有偿服务费50元、律师费26862元等。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鉴此,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除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外,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或其他法院立案执行或审理中的案件数量多、负债金额高,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在征得另案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本院已于2021年6月4日作出将被执行人广东乐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决定。鉴此,本案依法应中止执行。 2021年9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查询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12执77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红 审判员 *** 审判员 石 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