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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三甲医疗信息产业产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757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三甲医疗信息产业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三甲医疗信息产业产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112民初110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于2021年03月31日前分六期向申请人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公摊水电费等费用合计351910.14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应支付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注册地及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到庭调查传票,被执行人法人到庭接受调查。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现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