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4209号
原告: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2901-290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三甲医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11号C2栋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与被告广州市三甲医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甲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时间:2020年5月28日。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地址、面积: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开源大道11号科技企业加速器C2栋301室,建筑面积3292.15平方米。
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2020年3月24日至2021年3月23日。
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标准:
1.物业管理费:19752.90元/月。
2.基本电费:按三甲公司与业主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注明的基本电费最大需量计价办法来计收。
3.自用水电费:据实缴纳。
4.公摊水电费:2020年3月24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5925.87元/月;自2021年2月1日起调整为:根据加速器A、B、C区实际水电使用费用,由三甲公司按照租赁房屋面积占加速器A、B、C当月可出租总面积(以业主公布的最新数据为准)的比例分摊。
5.特约专项服务费:据实收取。
五、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缴交时间:上述各项费用按月结算,由三甲公司在每月10日前缴付。
六、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合同第七条第1款约定:(1)三甲公司须按合同约定或**物业的书面缴费通知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专项服务费等应付费用;三甲公司如逾期缴纳,应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按应付未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专项服务费等费用的千分之一向**物业缴交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物业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2)对超过一个月不足额缴纳应缴费用且经催缴无效的,**物业有权采取双方认可的合理、适当措施,上述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供应电力及供水等相关措施,乃至采取法律行动直至应付费用付清为止;**物业采取上述行动造成三甲公司的损失,概由三甲公司自行承担;**物业采取相关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有权要求三甲公司赔偿。
七、三甲公司拖欠各项费用情况:
**物业的主张及证据:**物业称三甲公司拖欠2021年4月至12月的物业管理费177776.10元、2021年3月至12月的基本电费68352元、2021年2月至11月的自用水电费28276.46元、2021年2月至12月的公摊水电费27894.45元、有偿服务费311元。**物业提交了《缴费通知单》《欠款催缴通知函》、微信聊天记录、水电费发票及《收据》《客户服务单》等为证。其中,2021年4月至12月《缴费通知单》载明的每月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合计情况如下:
账单月份
当月物业费+上月基本电费+上上月自用水电费、公摊水电费
缴费截止时间
4月
29203.25元
当月10日前
5月
31056.06元
6月
29558.64元
7月
33762.84元
8月
33884.20元
9月
36850.06元
10月
33439.72元
11月
31862.33元
12月
29045.89元
三甲公司的答辩意见及证据:三甲公司庭前提交《答辩状》称,1.对**物业2021年4月至2021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计算方式无异议,鉴于新冠疫情等不可控因素对三甲公司的影响,在国家众多减免政策的背景下,不应计算违约金,且**物业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2.**物业自2021年11月起以设备检修的名义对场地断电,导致三甲公司至少2个月无法经营,请求对该阶段的物业管理费减免处理,且不计算该阶段的违约金。三甲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主张。
八、律师费情况:**物业提交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发票》《银行支付通知书》显示,其因本案共计向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24478元。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本案审理过程中,**物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2)粤0112民初4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三甲公司名下价值356943.89元的财产。
十、**物业的诉讼请求:1.判令三甲公司向**物业支付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77776.10元、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基本电费68352元、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的自用水电费28276.46元、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公摊水电费27894.45元和有偿服务费311.00元;2.判令三甲公司向**物业支付物业管理费、基本电费、自用水电费、公摊水电费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从应付之日起计至付清欠费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月9日为43491.90元);3.判令三甲公司支付**物业因追缴上述费用而支付的律师费24478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甲公司承担。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三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在全面审查现有证据的基础上缺席判决。
三甲公司与**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关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专项服务费。三甲公司对**物业主张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专项服务费数额均未提出异议,且**物业提交的《缴费通知单》《欠款催缴通知函》、微信聊天记录、水电费发票及《收据》《客户服务单》等证据能够佐证三甲公司拖欠各项费用的具体情况。因此,**物业诉请三甲公司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77776.10元、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基本电费68352元、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的自用水电费28276.46元、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公摊水电费27894.45元、有偿服务费311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三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物业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物业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三甲公司对此提出异议,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分别以29203.25元、31056.06元、29558.64元、33762.84元、33884.20元、36850.06元、33439.72元、31862.33元、29045.89元为本金,分别自2021年4月至12月每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款***之日,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关于律师费。双方物业服务合同第七条第1款约定,三甲公司欠缴费用,**物业有权采取法律行动直至应付费用付清,产生的律师费有权要求三甲公司赔偿。现**物业因本案支出律师费24478元,其依据合同约定诉请三甲公司赔偿该律师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三甲公司辩称其司受新冠疫情影响,以及**物业自2021年11月起对涉案场地断电导致其司无法经营,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三甲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减免物业管理费及免除违约金,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三甲医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77776.10元、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基本电费68352元、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的自用水电费28276.46元、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公摊水电费27894.45元、有偿服务费311元;
二、被告广州市三甲医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基本电费、自用水电费、公摊水电费的违约金(分别以29203.25元、31056.06元、29558.64元、33762.84元、33884.20元、36850.06元、33439.72元、31862.33元、29045.89元为本金,分别自2021年4月至12月每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款***之日,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三、被告广州市三甲医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4478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7.08元,由原告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66.08元,被告广州市三甲医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3061元。保全费2305元,由原告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24元,被告广州市三甲医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2081元。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