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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三甲医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104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分别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市三甲医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三甲医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12民初4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判决确定:广州市三甲医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77776.1元、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基本电费68352元、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的自用水电费28276.46元、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公摊水电费27894.45元、有偿服务费311元;另支付物业管理费、基本电费、自用水电费、公摊水电费的违约金,还有律师费24478元。2022年7月18日,根据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州市三甲医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广州市三甲医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广州市房管局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多数银行账户已因另案被冻结,本院也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5×**的东风日产牌小车(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另**,本院在2021年2月3日依法以(2020)粤0112执11557号查封被执行人广州市三甲医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三台水疗机;本院分别在2022年4月22日、5月13日依法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拍卖处理,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2022年6月1日,本院依法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变卖处理,2022年7月31日,因无人竞价而变卖未成交;2022年8月4日,因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本院依法解除了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措施。此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三甲医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三甲医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广州市三甲医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12执104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兵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