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95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薏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薏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112民初15400号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终5892号民事裁定书,广州薏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5月起至2021年10月的物业管理费共计94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每月以5250元为本金,按照1‰/日的标准,从当月1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支付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的自用电费3578.5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580.67元、567.17元、904.77元、783.23元、742.72元为本金,按照1‰/日的标准,分别从对应下个月的1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支付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的公摊水费1777.9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309.42元、177.51元、249.09元、270.33元、416.12元、355.48元为本金,按照1‰/日的标准,分别从对应下两个月的1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的公摊电费18751.9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1167.43元、1606.98元、3925.23元、3400元、5067.35元、3584.85元为本金,按照1‰/日的标准,分别从对应下两个月的1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支付律师费12247元。因广州薏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保险、有价证券、网络资金、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已搬离原住所地不知去向,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
二、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1年;实际控制金额××元,待向申请人发放案款。
三、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在诉讼时及之后变更的原法定代表人、现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措施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已采取多方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洁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轩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