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02民初4523号
原告:烟台泉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盛街**号**层*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赢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通洋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烟台泉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赢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泉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原告烟台泉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