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5337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西区12号楼。
法定代表人:辛东红。
被执行人: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夏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江帆。
本院在执行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所有账户的冻结措施,本院裁定如下:
解除(2021)津0116执保428号对被执行人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账号16×××71(工商银行)及37001828601050002148_1(建设银行)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