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江安冠宸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宾江安冠宸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02民初2341号
原告:**,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911085892。
被告:宜宾江安冠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南屏大道中央公园D块下室-3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337814720G。
法定代表人:蒲江。
原告**与被告宜宾江安冠宸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侯旭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