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8772号
原告:浙江讯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AX0MW1C,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开发***路198号A-B102-93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汇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57959788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宋家漕村。
法定代表人:***。
浙江讯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汇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浙江讯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讯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娆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