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涵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呼铁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中能源满世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02民初2029号
原告:内蒙古涵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呼铁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鄂尔多斯市中能源满世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涵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呼铁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中能源满世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涵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内蒙古呼铁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中能源满世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涵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内蒙古呼铁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中能源满世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27011元,减半收取13505.5元,由原告内蒙古涵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