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7民终22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市夕阳红关东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市建筑工程公司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市乌马河区,系**市夕阳红关东茶有限公司推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区红升办事处文化街。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市伊美区人民法院(2019)黑0702民初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移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移动公司赔偿二次毁灭茶树损失183172.5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案涉主体错误,***的茶树种植范围是移动公司承包的工程并负责施工;现场通讯设备所有权人是移动公司,一审中移动公司提供的三份协议书能够证明三家施工单位受雇于移动公司,移动公司是利害关系人,应承担责任;2、一审法院未查明产生侵害为两次,第一次为2017年10月12日至13日,第二次为2018年5月;3、***是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人。 移动公司辩称,1、移动公司并无任何人员进入*****的现场破坏过其主张的茶树。***主张的茶树种植范围与移动公司的有关施工项目均是由黑龙江省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脉公司)承包工程并负责施工。工程设施设备的维护也是由第三方公司来实施。***仅凭现场有移动公司机器设备就认定移动公司是侵权人不符合客观事实;2、***主张的损毁茶树的现场不能确定具体范围,亦不能确定损坏树木的具体位置;3、***主张被损坏的是“名木名茶”价格昂贵不属实。“名木名茶”需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或得到市场认可,本案中树木不具有“驰名性”;4、***的损失已与第三方***私下达成赔偿协议,其已收取***赔偿款;5、***已就此事向法院多次提起诉讼,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移动公司给付各项赔偿款183172.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21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甲方)与国脉公司(乙方)签订了《2017年至2018年传输管线施工框架协议——电信国脉》。林段为28:**市区、上甘岭区、友好区等11个区域。由国脉公司负责承包承包工程并负责施工。在施工上甘岭区平川工地过程中损坏了***的茶树,2018年1月14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了《赔偿协议》。由施工人***赔偿***经济损失壹万伍仟元。协议第三条规定:“乙方赔偿后,甲方就此事不得再向乙方及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也不得向其他人主张权利。”一审法院认为,***的茶树种植范围及被告有关的施工项目,均为国脉公司承包的工程并负责施工。工程设施设备的维护也是由其他公司负责维护实施。***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向有赔偿义务的人主张权利,且***已与他人达成赔偿协议。综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份、变更说明一份,欲证明其享有案涉土地的使用权,移动公司应对其赔偿。但仅依据该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提交照片六张,欲证明侵害的事实,但该照片的拍摄时间不能确认,仅依据该照片不能证明移动公司是侵权人,本院不予采信。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主张移动公司因在其种植茶树的土地范围内设置铁塔,两次侵害其种植的茶树,第一次侵害发生的时间为2017年10月中旬,第二次为2018年春季。但***在本案一审中提交其与案外人***于2018年1月14日签订的《赔偿协议》一份,该协议明确约定由***赔偿***在施工过程中损坏茶树的损失15000元;***赔偿后,***不得就此事再向***及国脉公司主张权利,也不得向其他任何人主张权利。并且,移动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与国脉公司签订的《2017年至2018年传输管线施工框架协议-电信国脉》,该协议能够证明**市区的传输管线施工由国脉公司负责。结合***提交的《赔偿协议》,能够认定发生于2018年1月14日之前的茶树损坏问题已经由案外人***赔偿完毕,且***就此事不得再向他人主张权利。现***要求移动公司赔偿其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主张2018年秋季发生了第二次侵害,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6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