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717民初1497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市伊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伊美区。
被告:***,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市伊美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区红升办事处文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71663221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芝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