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

某某诉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717民初1497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市伊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伊美区。 被告:***,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市伊美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区红升办事处文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71663221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芝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