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

某某、河北国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民终29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市友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国,**市友好区友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北国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201号宾南花园东1-6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区红升办事处文化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女,该公司综合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国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盈公司)、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市友好区人民法院(2020)黑0719民初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与国盈公司签订的三份《劳务雇佣协议书》均约定:“具体劳务报酬根据实际工作量,依照双方约定执行”,一审时,***与国盈公司均未提出***工作量的相关证据。本案中,国盈公司按照***的工作量给***支付工资,故国盈公司应掌握***的工作量。***的工作量证据应由国盈公司提供,一审法院确定举证责任由***负担不当。一审法院未查清***的工资的计算标准,以及***的工作量,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市友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0719民初1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市友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高 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崔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