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717民初135号 原告:***,女,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市伊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黑龙江圣***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红升办事处文化街。 法定法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系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昊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南岗区宣庆小区35栋5**1层3号。 法定法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五一第一社区11组28号。 被告:**,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市伊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黑龙江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黑龙江省昊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