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717民初135号
原告:***,女,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市伊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黑龙江圣***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红升办事处文化街。
法定法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系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昊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南岗区宣庆小区35栋5**1层3号。
法定法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五一第一社区11组28号。
被告:**,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市伊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黑龙江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黑龙江省昊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