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717执6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市伊美区。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年9月29日作出的(2021)黑07民终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50.00元,并拆除翠湖新城23号楼1**101室房屋的传输设备,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717执6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