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717执6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市伊美区。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年9月29日作出的(2021)黑07民终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50.00元,并拆除翠湖新城23号楼1**101室房屋的传输设备,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717执6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