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

某某市创新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17民初2544号 原告:**市创新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市伊美区红升办永庆社区消防综合楼西数第四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2MA1B3K0F2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市创新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创新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8.00元,减半收取2299.00元,由**市创新腾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