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17民初1742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系友好区政务服务中心干部,住黑龙江省**市伊美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区红升办事处文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7166322146。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综合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