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铁力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781民初818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黑龙江省**市**区红升办事处文化街。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力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铁力市铁力镇益恒小区9号楼1层6号商业。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铁力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元,减半收取计228.50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