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藏0202民初193号
原告:西藏自治区烟草公司日喀则市公司,住所地日喀则市山东路10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鸿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清路239号1栋4单元5层50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藏自治区烟草公司日喀则市公司与被告四川鸿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西藏自治区烟草公司日喀则市公司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此期间未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藏自治区烟草公司日喀则市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次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