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6民初1137号
原告:四川金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航天路5号利星行广场6楼B-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胜利镇白塔村2组。
原告四川金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金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金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