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6899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县。
原告:***,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县。
原告:***,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航天路5号利星行广场6楼B-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联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县文林镇嘉南路二段81号(麓**都荟城B区1栋2**15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男,1967年2月13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凯汇全球(成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凯汇全球(成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联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凯汇全球(成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凯汇全球(成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川1421民初6899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凯汇全球(成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凯汇全球(成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14元,已减半收取计4,357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