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2685号
原告:**联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县文林镇嘉南路二段81号(麓**都荟城B区1栋2**1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MA65QT2819。
法定代表人:王**。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航天路5号利星行广场6楼B-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6PGMU9E。
原告**联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联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联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903元,由原告**联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