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联运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2685号 原告:**联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县文林镇嘉南路二段81号(麓**都荟城B区1栋2**1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MA65QT2819。 法定代表人:王**。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航天路5号利星行广场6楼B-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6PGMU9E。 原告**联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联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联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903元,由原告**联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