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91财保35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申请人:某乙集团)八连城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某。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75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75000元财产的申请。
二、准予申请人提供担保人的房权证兖州字第××号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申请复议即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